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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若干思考和建议

发布日期:2021/08/08 02:58:06

 ■ 高志刚  季 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笔者曾发表《加强国企采购监管应纳入国资改革顶层设计》等多篇文章,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参考有关部门对国企采购招标监督管理的研究成果,就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有了进一步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引起争鸣。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招标投标市场使用国有资金招标采购的重要主体。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多、资金规模大、影响面广,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和发展方式,创新采购模式,健全内部管控体系,在推进招标采购专业化、信息化、集中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招标过程不规范;部分领域存在行业保护、限制竞争现象;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竞争性不强,一些集中采购模式缺乏规范;行政监督职责不够清晰,监管缺位和越位并存;招标采购腐败案件还屡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防止国有资产隐形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腐败,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资监管职能转变有着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行为,落实行政监督部门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监督责任,实现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内部管控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监管体系,以不断提升采购招标透明度和竞争性为突破口,完善国企采购招标制度标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行。

采购招标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但监管机构有职责有义务建立相对统一、透明竞争、程序高效的采购招标基本制度体系,推动国企采购招标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透明竞争与保障效率相结合。推进招标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逐步提高采购招标透明度,做到采购需求信息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采购合同文本公开,营造充分竞争环境,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同时精简采购程序,增强采购灵活度,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

    2、坚持依法规范与保障权利相结合。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立足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实际,既要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又要尊重企业招标自主权,保障招标人合法权利,促进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高效有序开展。

3、坚持健全制度与鼓励创新相结合。既要总结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经验做法,针对招标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法规制度,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又要在制度上为企业招标采购模式创新预留空间。

4、坚持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结合。既要尊重企业的特殊需求和效率需求,又要追求规模优势和价格优势,适度集中采购;鼓励集中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均以不断增强透明度为前提,透明优先。

5、坚持自律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既要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招标管理运行机制,又要落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防止监管缺位、越位。引入社会专业机构监督,在监督层面实现政策标准制定者与实际执行者的分离。

6、坚持局部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鼓励小范围超前性探索,条件成熟时整体推开,确保改革工作循序渐进、扎实推进,逐步走向深入。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招标采购。制定简洁高效的采购招标制度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依法招标采购意识,遵循“公开招标是原则、邀请招标为例外”。严禁国有企业以工期紧、向关联企业直接发包,以及战略联盟为由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规范关联企业投标行为,加强供应商管理。落实采购结果公示、报告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纸质、数据电文格式等)。

    (二)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特点,积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要制定和落实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国有企业自主开发或采购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国有企业间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减少重复投资。

    (三)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制。按照鼓励竞争和促进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招标行为。国有企业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国有企业要加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强化对其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探索推进内部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社会化、股权多元化的实现途径,逐步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与企业内部招标委托单位、投标单位业务独立。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特点,鼓励引入外部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招标采购活动,促进招标采购专业化,摆脱权力干预,有效建立监督制衡机制。

    (四)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总结国有企业集团批量招标、框架协议等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合理界定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内容,依法规范集中批量招标采购的标包划分和定标方式,规范中标人绩效考核结果与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标准的合理对应办法、完善框架协议招标采购的中标条件和实施程序,保障国有企业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转。

    (五)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加大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引入充分竞争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应真正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的优势,实现招标投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平台交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和合同履行等信息,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企业办公用品类、后勤物资类等非生产性采购,其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签署或合同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如企业官网)全文发布,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国有企业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进行专家分类,结合本行业特点和采购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的,应将补充和细化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的抽取依法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要逐步通过语音通知系统通知专家,减少人为因素。不断整合国有企业的评标专家资源,吸纳一定比例的专家进入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进一步打破行业和地方壁垒,禁止只允许本行业或本系统企业投标,以及以获得本行业或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已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产品信息库的,应公开选择标准条件,入库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八)完善企业招标采购内控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招标采购流程,推进招标采购工作集中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招标采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以及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职责分工。招标需求、招标寻源、结果执行、履约验收、合同付款等关键岗位分离设置,形成制约。建立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发挥法律管理的支撑保障作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部门应当强化从业人员自律责任约束,积极推行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设定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推进招标采购人员专业化。建立招投标违规问责机制。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重大失误等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国有企业应拓宽质疑、投诉受理渠道,公开受理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信息,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收到的质疑、投诉、举报等。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有关招标采购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及时转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四、加强和改进采购招标监督管理

(十)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履行指导和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政策协调和制度建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道、民航、水利、商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或领域内涉及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监察机关要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设立或指定专职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持续提升招标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提出试点方案,加强培训和考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不断创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依法应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接受本行业或本系统依法监管的同时,还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于未列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由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组织招标采购,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不得强制。

    (十一)规范招标投标监督行为。严格招标内容核准、审批。项目审核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需核准、审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予以核准、审批,并及时将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审核投资项目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情形,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业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改进和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精神,切实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职责界线,地方政府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避免以保护行业或地方经济及所属企业利益为由,不当干预和限制国有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推进建设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通过在线监督招标采购活动,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推进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机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等,实现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记录,建立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形成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发布。推进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对诚信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重点监管,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投诉,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行为与招标投标活动联动,形成闭环管理。

(十三)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等有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行政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办行政监督部门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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